(2016)皖052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杨坝村荣村。法定代表人:韩玉霞,董事长。被执行人: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517号7幢。法定代表人:寿可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案款1110060元、诉讼费19934元,合计1129994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37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3694元至当涂县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当涂县支行;帐号:12-7201010400076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