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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建华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太平,罗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40-3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华。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定代表人李云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太平。被执行人罗春华。申请执行人梁建华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太平、罗春华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27,600.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太平、罗春华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任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