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泸州宏坤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泸州宏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丙灵路93号。法定代表人刘敬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宏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8号楼2楼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5066-X。法定代表人马宏坤,该公司经理。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纳溪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宏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宏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宏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宏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川EGxx**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