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7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7执53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存款、收入315669.55元(其中本金311103元,执行费4566.55元);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三、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吴某某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