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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张x与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518号原告张x,男。委托代理人杨x华,女,系原告母亲。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x诉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