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张x与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518号原告张x,男。委托代理人杨x华,女,系原告母亲。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x诉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