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炳菊与张嘉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菊,张嘉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399号原告:谢炳菊,女,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委托代理人聂庆春(特别授权),系谢炳菊之子,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嘉南,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原在审理原告谢炳菊与被告张嘉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炳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炳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炳菊承担。审判员 孔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