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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炳菊与张嘉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菊,张嘉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399号原告:谢炳菊,女,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委托代理人聂庆春(特别授权),系谢炳菊之子,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嘉南,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原在审理原告谢炳菊与被告张嘉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炳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炳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炳菊承担。审判员  孔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