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永亮与胡卫国、胡卫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亮,胡卫国,胡卫群,郝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46号原告杨永亮,男。被告胡卫国,男。被告胡卫群,男。被告郝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亮与被告胡卫国、胡卫群、郝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亮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杨永亮承担。审 判 长 马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人民陪审员 张宝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