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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恢字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素嫦与余志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嫦,余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308号申请执行人周素嫦,女。被执行人余志坚,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素嫦与被执行人余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执字第140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余志坚应偿还货款12812元给申请执行人周素嫦。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余志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