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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良涛申请吴金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良涛,吴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赵良涛。被执行人:吴金银。原告赵良涛与被告吴金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4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金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4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王丹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