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冯伍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冯伍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天地公司)、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星天地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星天地公司、星天地广州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星天地公司、星天地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上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7.5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惠州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文彬审 判 员 官 健审 判 员 邓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子新书 记 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