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盼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56号申请人张盼,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340弄8号10层西侧B座,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3号楼29商铺。负责人:张莲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瑶,该公司人事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盼与申请人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盼、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4月1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张盼与申请人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申请人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前向申请人张盼支付2016年1月份工资差额和2016年2月1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五元;三、申请人张盼向申请人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品丢失赔偿金一千一百五十七元;四、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盼、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205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盼、上海奕多服饰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205号行政调解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