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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晓红、周静怡与袁晓斌、袁士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周静怡,袁晓斌,袁士华,袁勇阳,袁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保52号申请人李晓红。申请人周静怡,系申请人李晓红之女。被执行人袁晓斌。被执行人袁士华。被执行人袁勇阳。被执行人袁志平。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鄂0821财保3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袁勇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勇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重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