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晓红、周静怡与袁晓斌、袁士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周静怡,袁晓斌,袁士华,袁勇阳,袁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保52号申请人李晓红。申请人周静怡,系申请人李晓红之女。被执行人袁晓斌。被执行人袁士华。被执行人袁勇阳。被执行人袁志平。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鄂0821财保3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袁勇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勇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重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