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雒兴军、吕金宏、蔺学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雒兴军,吕金宏,蔺学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廷安,任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雒兴军。被执行人吕金宏。被执行人蔺学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鼎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雒兴军、吕金宏、蔺学伏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雒兴军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雒兴军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