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二期7楼710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1幢219、221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峰,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懒人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4389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系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泰学天地公司)在答辩期内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泰学天地公司一审起诉称,懒人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因此,本案可以由涉案被侵权人住所地,即泰学天地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泰学天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泰学天地公司选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懒人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何 昊书 记 员 李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