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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诉被告张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张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602号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街90号。负责人郑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富平,男,45岁,汉族。被告张渊,男,29岁,汉族。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诉被告张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张渊已向原告履行了支付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渊的起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六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