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6民初182号原告:王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罗祥平,铜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XX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伟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