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9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宇与冷家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冷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赵宇,××,餐厅营业员。委托代理人赵荣贵。被告冷家文,××,无业。赵宇与冷家文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文书:“一、被告冷家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宇3万元。二、驳回原告赵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冷家文负担。”因被执行人冷家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冷家文财产信息,依照信息回馈显示,未发现冷家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执行到位3055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知悉上述情况后,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冷家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曹 涌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聆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