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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满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21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2016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2016)辽0782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宏雷审判员  王兴周审判员  马 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