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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4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吕勇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19-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吕勇,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5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勇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勇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勇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9515.56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9515.56元,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