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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辩护人曹顺学,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曹顺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朱某某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帐号及密码,朱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号新玛特商场内,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支付张某某人民币7元。次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将含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帐号及密码告知朱某某后,又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帐号及密码30个。经鉴定,张某某贩卖的百度云盘帐号内有视频148个,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截图、淫秽视频截图;证人朱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海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丽娜审 判 员  曲 娟人民陪审员  刘 昕二0一六月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