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殷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1031号原告殷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