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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殷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1031号原告殷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