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执4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毛荣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毛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荣富,男,生于1969年8月7日,经商。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荣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汶川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荣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毛荣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5.50元(大写:贰仟壹佰陆拾伍元伍角整)予以划拨至汶川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对该账户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