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牛长中与牛群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长中,牛群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21号原告牛长中,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群修,男,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牛长中诉被告牛群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长中及委托代理人付慧斐、被告牛群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长中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东西相邻,2003年3月21日,原告经村镇规划后分得了位于被告东侧的两处宅院,管理期间原告种植了多棵杨树,而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砖墙垒到原告所分得的宅基上并毁坏原告的杨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在具状起诉,希望法院判决:1、被告清除垒在原告宅院内的砖墙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牛群修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所称被告垒的的砖墙在被告的宅院内,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牛长中在庭审中举出两份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其中016号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显示牛长中的规划用地与被告牛群修的宅基地南北相邻,被告牛群修的宅基地位于南边。两份规划证均显示其两块规划用地西面均为耕地。两份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显示的内容和原告在诉状中诉说的“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东西相邻,2003年3月21日,原告经村镇规划后分得了位于被告东侧的两处宅院”不一致。滑县赵营乡牛寨村村委委员会于2016年3月13日作出证明显示“将牛长中宅基地西面一片三角荒地划给牛群修作为宅基地实用,当时没有丈量”,该证明没有村委负责人签字。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两份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被告提交的滑县赵营乡牛寨村村委委员会的证明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本案虽名为排除妨碍纠纷,但实际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原告诉状所称原告被告东西相邻,而所举出的证据却显示两家南北相邻,相互矛盾,真实性存疑。原、被告双方对被告牛群修所垒砖墙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议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长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牛长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