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承意与刘宝龙、刘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意,刘宝龙,刘佳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326号原告何承意,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龙,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佳琪,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承意诉被告刘宝龙、刘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要求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其在预交期内未预缴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