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王节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层****号。委托代理人:陈改英,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节军,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上诉人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4月12日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田 宇审 判 员 郭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