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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540号原告孙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