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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张慧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张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清海。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委托代理人王玉凤,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