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光元与刘波、王桂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元,刘波,王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33号原告马光元。被告刘波。被告王桂芳。原告马光元诉被告刘波、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545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545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