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民特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特8-1号申请人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29区。法定代表人王艳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工会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涛,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技术监督局与被申请人科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4)株仲裁字第094号裁决书。申请人技术监督局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技术监督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理由是:超范围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裁定以2013年1月18日为竣工日期,并按两年计算质保期;不以审计司法鉴定报告及双方合同约定为裁决依据,按科源公司的单方报价进行结算;裁决申请人向科源公司支付利息,均属于枉法裁决。综上,请求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撤销(2014)株仲裁字第094号裁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由株洲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撤销程序。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刘建胜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