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习林等33人与阳新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127号黄习林等33人与阳新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黄劳人裁字(2016)第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57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22执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