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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徐常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663号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青,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常青,男,汉族。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利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