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徐常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663号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青,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常青,男,汉族。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利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鹤壁市明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