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852号原告:申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