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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西忠与浙江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忠,浙江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607号原告:王西忠,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现住德清县。被告:浙江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排塘。法定代表人:宋战红。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西忠与被告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西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王西忠负担。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