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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宝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宝辉,男,1981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04年6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大庆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5月10日解除劳动教养。2007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19日释放。2015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辉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7月、2013年6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检测中心院内,以能帮助被害人汪某(女,30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分两次骗取办证费人民币5300元。2、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医院,以能帮助被害人邓某(女,29岁)机动车驾驶考试部分科目通过为由,骗取好处费人民币1800元。3、2012年1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转盘道,以能帮助被害人贡某某(女,36岁)机动车驾驶考试部分科目通过为由,骗取好处费人民币1800元。4、2012年初,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广场,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某(男,34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5、2012年2月末,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门口,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女,32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6、2012年2月末,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2-19号4门家中,以能帮助被害人付某某(女,36岁)、邵某某(女,30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6000元,后于2012年末返还邵某某人民币2000元。7、2012年3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城北门,以能帮助被害人潘某某(女,34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办证费人民币3000元。8、2012年3月、2013年5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凯旋门洗车行、大庆市让胡路区鼎豪汽车生活馆,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1(男,23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及机动车驾驶考试通过为由,分两次骗取报名费、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9、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厂旗二区停车场,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2(女,33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办证费人民币3000元。10、2012年5月初,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门前练车场,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3(女,35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11、2012年5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广场,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男,28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办证费人民币3000元。12、2012年5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大自然洗浴附近,以能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女,32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办证费人民币3000元。13、2012年7月、2013年3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红岗区采油四厂建设银行门口、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商场对面建设银行,以能帮助被害人白某某(女,47岁)、王某(女,24岁)机动车驾驶考试部分科目通过为由,分两次骗取好处费人民币6200元。14、2012年7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苑小区,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4(女,29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及机动车驾驶考试通过为由,骗取报名费、好处费人民币4800元。15、2012午7月左右,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门前练车场,以能帮助被害人许某某(男,30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16、2012年8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一超市,以能帮助被害人丛某(男,21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办证费人民币3000元。17、2012年9月初,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门前练车场,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1(女,33岁)、宋某某(女,30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办证费人民币6100元。18、2012年10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门前练车场,以能帮助被害人祝某(男,33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4000元。19、2012年10月27日、2013年3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2(男,37岁)、吴某某(女,33岁)、肖某某(男,36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分两次骗取办证费人民币16500元。20、2012年11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闫语名烟名酒商店,以能帮助被害人闫某某(女,44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办证费人民币3500元。21、2012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二街8-4号2门101室,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3(女,50岁)、马某某(女,26岁)、高某某(男,52岁)机动车驾驶考试通过为由,骗取好处费人民币7500元。22、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闫语名烟名酒商店,以能帮助被害人姜某某(女,39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23、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二区56号楼楼下,以能帮助被害人董某(男,33岁)机动车驾驶考试通过为由,骗取好处费人民币5300元。24、2012年12月30日、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新玛特商场对面路边刘宝辉车中、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停车场,以能帮助被害人陆某某(女,33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分两次骗取报名费人民币5500元。25、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门口,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男,32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500元。26、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以能帮助被害人徐某1(女,21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27、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以能帮助被害人吴某2(女,27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28、2013年4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二区门前练车场,以能帮助被害人徐某2(男,28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000元。29、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机动车监测站院内,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4(女,32岁)报名机动车驾驶考试为由,骗取报名费人民币3500元。30、2013年6月,被告人刘宝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一区,以能帮助被害人徐某3(女,39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办证费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刘宝辉诈骗作案三十次,诈骗数额总计人民币125800元。被告人刘宝辉于2015年8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赃款未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宝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收条、收据、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等;证人刘长录、潘艳飞、宗玉田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陈某某、丛某、邓某、董某、付某某、高某某、贡某某、郭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3、刘某4、刘某2、刘某1、陆某某、马某某、潘某某、邵某某、汪某、王某、吴某2、吴某某、肖某某、徐某2、徐某3、徐某1、许某某、闫某某、杨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1、祝某、张某4、宋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刘宝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宝辉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宝辉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宝辉多次诈骗他人财物,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宝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800元,并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宫淑华人民陪审员  于日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