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6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