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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6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