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祝奇伟与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奇伟,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222号原告:祝奇伟。被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墅村4幢。负责人:楼国荣。被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和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奇伟诉被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奇伟撤回对被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