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县霞阳镇湘山南路。被执行人陈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15)郴民三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陈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慎的银行存款394383.27元(含执行费5729.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94383.2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解除本院以(2014)郴苏民初字第12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陈慎在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4)郴苏诉执字第451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55616.73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