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与雷州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雷州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349号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理,经理。住所地:湛江市。被告雷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妃剑,经理。住所地:雷州市调风镇原下市桥糖厂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就货款支付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4元,由原告湛江市博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麦霏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