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陆登山、韩胡喜与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登山,韩胡喜,耿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001号原告:陆登山。原告:韩胡喜。委托代理人:陆登山(系原告丈夫),即本案原告之一。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网龙,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辉(实习),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胡喜、陆登山与被告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胡喜、陆登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胡喜、陆登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