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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逢庆与查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逢庆,查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70号原告:李逢庆,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告:查志义,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逢庆诉被告查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李逢庆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查志义未按时参加调解,李逢庆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逢庆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逢庆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