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姜利新诉被告通榆县瞻榆镇四明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利新,通榆县瞻榆镇四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336号原告:姜利新,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农民。被告:通榆县瞻榆镇四明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利新诉被告通榆县瞻榆镇四明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艳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