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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仓国永与李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国永,李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411号原告仓国永,男,生于1982年9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梦华,女,生于1993年3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国永与被告李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仓国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梦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国永撤回对被告李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仓国永负担。审 判 长  杜雪霞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跃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