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郭应来与韩小飞、王益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应来,韩小飞,王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郭应来,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韩小飞,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益云,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新证执字第8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小飞、王益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小飞、王益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小飞、王益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900元。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