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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执字第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地大物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地大物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东执字第02873号申请人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地大物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续江,董事长。申请人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地大物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地大物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369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商)初字第02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