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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小祥与连云港聚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祥,连云港聚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086号原告徐小祥。被告连云港聚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路东侧物流广场315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法定代表人戚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祥诉被告连云港聚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