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与金佶、葛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2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20号。负责人:王澍,该分行行长。被告:金佶。被告:葛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诉被告金佶、葛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