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海与徐宝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徐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被执行人徐宝龙。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徐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360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宝龙银行存款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