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小双、丁某甲等与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广,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红,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双,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丁坤旗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乙。法定代理人王小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永恒,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丁坤旗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凤琴,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丁坤旗之母。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淮阳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淮阳县齐老乡刘老寨村有一个自然形成的坑塘,坑塘中的鱼为野生鱼,坑塘平时无人管理。2015年6月3日,丁坤旗与本村的齐德臣、齐金森一起,去齐老乡刘老寨村的坑塘钓鱼,在坑塘的南岸上垂钓时,受害人丁坤旗的钓鱼杆与淮阳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线路接触,造成丁坤旗触电倒地,经淮阳县120救护车拉至淮阳县人民医院抢救,不治身亡。该院的死亡记录为:1、呼吸心跳停止,2、电击伤。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为抢救丁坤旗支付淮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1236.62元。经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丁坤旗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苏大司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53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丁坤旗符合因遭受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王小双等人支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5000元。王小双等人��丁坤旗的尸体在淮阳县殡葬公司进行了火化,支付车费和尸体存放费用9000元。王小双等人另提供交通费票据122张,票号相连,金额3000元。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受害人丁坤旗生前曾在河南信得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该公司的调车专员。丁坤旗、王小双于2014年11月3日租赁杨安民的房屋,期限6个月,交给杨安民房屋租赁费5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5年3月,丁坤旗在河南信得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离职后与妻子王小双经营烤鸭店。受害人丁坤旗于2015年4月2日办理了郑州市居住证,期限一年,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411号1号楼一单元1层北地。丁永恒在丁坤旗触电身亡后,去齐老派出所要求处理,齐老派出所未立案处理。丁永恒请齐老照相馆的人员,对丁坤旗触电身亡处的淮阳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线路进行了拍照,拍摄的照片显示,部分��杆不规范,平行于地面的高压电线垂直距离3.9米,地面坑洼不平,线路高低参差不齐,从齐老乡刘老寨村所在的坑塘南岸穿过,无任何警示标记。在审理过程中,丁某甲、丁某乙、申凤琴作为权利人申请参加诉讼,同时申请追加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为本案的原审被告,要求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在供电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在庭审中称淮阳供电公司的高压电线路老化,属免责范围,未提供证据,且淮阳供电公司也不予认可。淮阳供电公司对架设的高压电线路,在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从201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29日二十四时止,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9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1800000元。参照2015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804元/年。原审认为,受害人丁坤旗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压输电线的危险性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其在高压输电线下钓鱼,不慎与上方的高压输电线接触而触电身亡,受害人丁坤旗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故受害人丁坤旗自己应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丁坤旗生前在郑州市工作已超过一年以上,且在河南信得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死亡赔偿金应应参照2015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其子女丁某甲、丁某乙在原籍跟随丁永恒、申凤琴生活,其抚养费的标准应参照2015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农村居民予以计算。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丁某甲、丁某乙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尸体存放费、照片费、住宿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淮阳供电公司对本辖区内架设的架空电力线路,按照GB5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第十二条第(七)的规定: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人口密集地区6.0米,人口稀少地区5.0米,交通困难地区4.0米,受害人丁坤旗触电身亡的架空电力线路所经过的地区,属人口密集地区,照片中显示的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仅为3.8米,远远低于6.0米的规定标准,并且架设高压的线杆有拼接杆,对经过人口密集地区的架空电力线路未设立任何警示标记,为可能发生的事故留下了隐患,淮阳供电公司未提出异议,据此淮阳供电公司对受害人丁坤旗触电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淮阳供电公司的赔偿范围为:1、死亡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487829元);2、丧葬费19402元(38804元/年÷2=19402元);3、医疗费1236.62元,4、鉴定费15000元;5、被抚养人丁某甲生活费18832.2元(9416.10元/年×20%×10年=18832.2元),被抚养人丁某乙生活费11770.13元(9416.10元/年×20%×12.5年=11770.13元),6、精神抚慰金酌定为60000元,7、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615069.95元。被害人丁坤旗自身承担40%的责任,即246027.98元(615069.95×40%=246027.98元),淮阳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369041.97元(615069.95×60%=369041.97元),因淮阳供电公司在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此次丁坤旗触电身亡的事故发生在供电责任保险期限内,对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辩称的淮阳供电公司的高压电线路老化,属免责范围的意见,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应在供电责��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90000元,下余赔偿款279041.97元,由淮阳供电公司对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予以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90000元。二、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赔偿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279041.97元。三、驳回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判决书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6元,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负担3890元,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负担6836元。上诉人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淮阳供电公司上诉理由为:本案触电事故受害人丁坤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电线附近使用鱼竿钓鱼,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认定丁坤旗承担40%的责任过低。淮阳供电公司在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投保的供电责任保险最高赔偿限额是1800000元,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淮阳供电公司对高压电线的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被上诉人王小双、丁某甲、丁某乙、丁永恒、申凤琴答辩称:本案受害人丁坤旗触电死亡完全是因淮阳供电公司的高压架空线路安装不当,距地的距离严重不符合行业标准,且没有尽到应尽的危险提示义务,淮阳供电公司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90000元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符合GB5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且未设立警示标记,是造成本案受害人丁坤旗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审判决该区域架空电力线路的管理人淮阳供电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淮阳供电公司在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投保的供电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9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1800000元;本案丁坤旗触电身亡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审判决财产保险周口分公司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90000元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淮阳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36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华审 判 员 宋诗永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