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沈某甲、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沈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沈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 成 旭人民陪审员 林 祥 太人民陪审员 高 风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衣凌云(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