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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国斌与王长海借款纠纷支付令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斌,王长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303民督2号申请人陈国斌,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鲍峰宇,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王长海,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申请人陈国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超过还款期限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王长海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约定利息2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长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国斌人民币20万元及约定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1,530.00元,由被申请人王长海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