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国斌与王长海借款纠纷支付令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斌,王长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303民督2号申请人陈国斌,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鲍峰宇,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王长海,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申请人陈国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超过还款期限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王长海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约定利息2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长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国斌人民币20万元及约定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1,530.00元,由被申请人王长海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鑫鑫 来自: